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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2日 09:29    来源:中新网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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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甘肃新闻3月12日电 (史静静)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保护意识,警示不法经营行为,不断优化消费环境。11日,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案例一:ETC信息安全有漏洞 调解后问题依然存在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7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自己于9月26日收到某银行发来的ETC卡扣费信息,信息内容是其名下的车辆途经甘肃玉门收费站的扣费记录,类似的信息消费者还收到过数条。因为消费者从未到过或者途经信息中所称的这些地方,消费者带着疑惑前往为自己办理ETC卡的某银行兰州市支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无法使消费者消除疑惑,消费者诉至省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省消协工作人员非常重视,立即和经营者取得联系,调查中,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消费者王女士在某银行兰州支行办理ETC卡,其所留尾号为6199的手机号被绑定了除她本人车辆外的,未经其授权的其他13辆汽车ETC及开户行信息,虽然消费者卡上并未产生实际扣费,但是消费者经常会收到与本人车辆行驶无关的扣费信息。鉴于上述情况,省消协向该支行发出查询函,查询消费者王女士办理的“ETC”卡所有的扣费记录,查询消费者办理ETC卡后所留手机号绑定的其他13辆汽车“ETC”及开户行信息,并请支行答复该手机绑定其他车辆ETC及开户行信息的原因。6个工作日后,该支行复函称,王女士手机确实被绑定除本人车辆外,未经王女士授权的其他13辆车的ETC及开户行信息,王女士银行卡没有产生除本人车辆外的实际扣费。对此该支行表示:1恳请消费者谅解,并积极整改;2.为避免困扰消费者,暂时关闭短信通知功能;3.尽快联系其他车主做变更;4.积极联系高速公路管理局尽快从技术层面解决问题。

  但是,目前消费者依然收到与本人车辆无关的扣费短信。

  【案例评析】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本案中,为王女士办理ETC的某银行兰州市金昌南路支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负有保管及避免遭人不当取得或不法使用之义务,现银行在王女士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将王女士的手机号与其他车辆的ETC进行绑定,并长期向王女士发送与其车辆无关的扣费信息,已经侵扰了王女士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王女士隐私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银行对王女士负民事责任,应停止侵害,将除王女士本人车辆外的13辆车的ETC与其手机号进行解绑,并停止向王女士发送相关短信通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办理ETC以获得高效便捷的缴费服务,但由于办理过程中需要向银行提供手机号、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因此,车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应提高警惕,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有被泄露的风险,应像王女士一样立即前往银行进行查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提供者: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例二:投保地址张冠李戴 权益受损终得理赔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4日,临夏州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马先生的投诉称,自己现居住的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镇**街的房产位于河道口附近,存在潜在危险。2019年11月9日,消费者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并缴纳了200元保费。2020年5月31日,洪水袭来,对消费者房产造成重大损失,可是当消费者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查勘、理赔时,却被告知因投保地址并非消费者现居住的位于临夏州和政县**镇**街的房产位于河道口附近的房产,不能理赔。消费者无奈,诉至临夏州州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夏州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及时展开调查。保险公司称,当投诉发生后,经实际查勘,投保的房屋属于危房,不属于理赔的范围。消费者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向其推荐家庭财险时,没有实地查看过房子,工作人员办理保险时,也没有问房子的具体地址,只让消费者提供了身份证,并对消费者身份证上的地址**镇**村**社进行了登记,这处房子是危房,但不是消费者需要投保的房子地址,现要求保险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投保时没有实际查看投保的标的物,也没有问房子的具体地址,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才导致此次纠纷,保险公司需拿出诚意,重新制定理赔方案,正确对待此次保险纠纷。最终,历时30天、先后8次的约谈调解,2020年8月7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向消费者理赔1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消费者向州消费者协会送来锦旗一面,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此种告知义务并非要求投保人主动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因此,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情况,无论是否知道该事实,投保人都没有法定的告知义务。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险标的的房屋性质和地址属于应当向保险人告知的重要事实,但投保人并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就其向投保人进行过询问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不能以马先生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为了预防道德风险、帮助保险更好地实现分散风险、社会互助的效应,保险合同对于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对保险标的的状况或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虽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但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对于投保人明显能够意识到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即使保险人因为失误而没有主动询问,投保人也应出于诚信进行告知,以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人拒不赔付而引起的维权负担。

  案例提供者:甘肃省临夏州消费者协会

  案例三:房产中介陷阱多 隐瞒信息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1日,酒泉市肃州区消费者协会市郊分会接到消费者苏女士的投诉称,自己经酒泉太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看中一套房屋,支付300元服务费和14600元房租后,却得知该房屋性质属于廉租房,不符合出租要求,因租房前经营者刻意隐瞒该信息,于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还300元服务费和14600元房租,但经营者只给与退还租金13600元,消费者不接受,诉至消协请求退还剩余的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调解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太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刻意隐瞒房屋真实信息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对其提出严厉批评,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退还消费者苏女士300元服务费和剩余的1000元房租,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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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新闻网
【编辑: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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