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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2)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2日 09:29    来源:中新网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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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

  苏女士与酒泉太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房屋中介合同,酒泉太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为苏女士寻找符合要求的房源信息并核实相关房产权属资料的真实情况。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房屋中介明知该房屋性质属于法律不允许转租的廉租房,仍故意隐瞒该交易信息,导致交易中断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损害了承租人的实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的规定,房屋中介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向苏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廉租房是政府为解决困难居民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我国明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廉租房转租、出租、出售等业务,但在罚则之下,仍有知名中介因利益的驱使而以近乎多倍的价格将廉租房推入高涨的租赁市场,破坏政府解决群众难题、保障社会公正的美好初衷。作为企业,房屋中介应自觉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作为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也应主动了解房屋信息,以免陷入错租廉租房的漩涡之中。

  案例提供者:酒泉市肃州区消费者协会

  案例四:黄金手饰以旧换新短少克数 分会调解促使商家补足数量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4日,嘉峪关市消费者协会长城分会接到消费者芦女士投诉称:2020年5月14日,自己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中国黄金专卖店,用旧手镯更换的新手镯,回去后发现少了6克。因为经营者承诺是克对克的兑换,但实际上经营者兑换的是一口价手镯,遂找到经营者要求补足克数却遭遇推诿,现诉至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嘉峪关市消费者协会长城分会接到投诉后,积极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既然向消费者承诺是克对克的换购,就必须兑现承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消费者更换了一口价手镯。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按照目前黄金市价为消费者补足克数,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在芦女士与嘉峪关市中国黄金专卖店之间订立的以物易物合同中,按照双方约定,专卖店应依照与旧手镯相同的克数为消费者兑换新的黄金手镯。专卖店在未告知芦女士的情况下用克数不足的“一口价”手镯代替足金手镯,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专卖店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消费者补足新黄金手镯短少的克数。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们:“一口价”金是一次成型产品,其工艺成本较高,往往价高量轻,传统的足金产品则按重量计价,消费者在以旧换新黄金首饰时一定要分清“一口价”手镯与传统的足金手镯的区别,当场确定新首饰的克数后再进行购买,以防止商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者:嘉峪关市消费者协会长城分会

  案例五:教育培训名不符实起纠纷 消费维权从不缺位免损失

  【案情简介】

  张掖市甘州区消协城关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自己因为听信宣传,花费19100元为孩子在张掖市甘州区爱荔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了早教课。但是报名后,王女士发现该培训机构随意频繁更换老师、随意更换上课时间及上课内容,王女士因此联系该机构,提出退学退费要求,在频频遭到拒绝后,王女士诉至甘州区消协城关分会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甘州区消协城关分会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消费者称,之所以选择爱荔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孩子报课,就是奔着该机构宣传的教学理念教学质量而去的;其二,自己对于经营者随意更换老师、随意更换上课时间、随意更换上课内容,没有教案的上课方式不能接受,因此要求退课并退款。调解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频繁更换老师,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及内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教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在扣除掉前期礼品等相关合理费用后,为王女士退款18894元。

  【案例评析】

  在王女士与爱荔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爱荔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教学质量、教学时间和教学方式为王女士的孩子提供适当、合理的教学服务。该教育机构随意频繁更换老师、随意更换上课时间及上课内容的行为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随意变更,导致王女士的孩子无法享受预期的教学活动,致使王女士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王女士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前期合理费用后,请求该教育机构返还已经支付的学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女士在要求教育机构返还学费后,如果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还可以请求教育机构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案例提供者: 张掖市甘州区消协城关分会

  案例六:保健养生遭遇纠纷 消协调解迎刃而解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消费者郭先生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大高原足疗店拔火罐,共消费348元。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其后背拔出水泡,经医院检查诊断消费者背部8%烧伤,需要住院进行治疗。消费者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和误工费总计15000元。消费者和经营者多次沟通协商,要求承担相应的费用,终未达成共识。故投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消协分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投诉事件的了解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告知经营者,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经营者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拔罐时背部烧伤,理应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误工费及相关合理费用。经过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给予消费者一次性赔偿20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本案中,大高原足疗店在为郭先生提供拔罐服务的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导致郭先生烧伤,造成郭先生的人身损害,大高原足疗店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前段“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操作失误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应由用人单位即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大高原足疗店承担侵权责任。郭先生有权请求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大高原足疗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近年来,随着养生保健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去养生馆、足疗店等场所享受按摩、推拿、拔罐等保健服务,工作人员一旦操作不慎会存在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可能。因此,作为经营者,相关单位应增强对工作人员技术水平的培训,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体质不适宜进行拔罐的消费者,应在服务前作出明确的告知和警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拔罐这类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技术项目之前,应擦亮双眼,谨慎选择有资质、有口碑的正规门店,以获得更安全、更舒适、更放心的服务体验。

  案例提供者: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消费者协会

  案例七:预付货款难兑现 消保维权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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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新闻网
【编辑: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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